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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杭州立搜科技有限公司)

2023-03-22 20: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浙财执法〔2023〕11号

投诉人:杭州立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屏峰398号1幢109室

被投诉人: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45号7楼722房

采购人:浙江省公安厅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    

相关供应商:杭州日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3单元506室

 

投诉人杭州立搜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公安DC视频DC系统项目(编号:ZJTY2022H-GF-04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月3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立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对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声明函属理解性误差,不影响其中小企业类型的准确认定”的答复不认可。我公司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是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格文件之一,杭州日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实质性内容填写有误,应当认定为提供了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资格文件的要求,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事实依据:1.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关于浙江公安DC视频DC系统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6998497377280241556).pdf。招标文件第56页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要求截图如下:

 

招标文件第7页《前附表》第11项截图如下:

 

经公示的杭州日晟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截图如下:

 

“服务类”是本项目属性、行业分类,不是标的名称,属于实质性内容填写错误,应认定为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截图如下:

 

法律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请求:认定杭州日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取消杭州日晟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司于2022年12月21日收到杭州立搜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核实相关情况后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答复,并邮寄给杭州立搜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我司查阅相关评审资料,在评审现场由评审小组对本项目进行资格审查,五位评审专家都未对中标供应商杭州日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异议,并签署了资格审查记录表。第二,我司联系中标供应商询问相关情况,其解释《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写为“服务类”是因为招标文件里前列表第26条中:“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采购标的是服务类,所属行业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我司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了核查,情况属实。第三,我司参考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网友的留言,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三个网友留言时如此表述(留言编号:9191-364099、9439-3649028、1063-3660188):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留言(编号1063-3660188)中,国库司进一步对什么属于“明显错误”予以明确:“如存在明显笔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请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形做出判断。”综上,我司认为中标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理解性误差,不影响其中小企业类型的准确认定,并不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故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该投诉事项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投诉人提供了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响应文件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省公安厅述称:一、浙江公安DC视频DC系统项目系我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厅于2022年10月25日委托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采购。二、供应商质疑答复以采购代理机构意见为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2022年12月21日采购代理机构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杭州立搜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同年12月27日,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已向杭州立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质疑答复函》。

相关供应商杭州日晟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关于投诉事项的书面说明。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浙江公安DC视频DC系统项目(编号:ZJTY2022H-GF-046),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11月1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1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09:30,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12月1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日晟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2年12月21日,被投诉人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杭州立搜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函,2022年12月27日,代理机构浙江通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

三、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容、要求

1

项目名称:浙江公安DC视频DC系统项目

2

项目编号:ZJTY2022H-GF-046

3

采购内容:浙江公安DC视频DC系统项目,详见《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11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þB服务类。

26

政策要求:

1、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有关政策: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采购标的:服务类,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四、招标文件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五、中标供应商杭州日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载明:

六、评审报告载明:评审情况及说明  1.资格性审查情况说明:符合。

七、招标文件中将采购标的明确为“服务类”,无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投诉。

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采购内容为“浙江公安DC视频DC系统项目”,采购标的为“服务类”,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本项目按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供应商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杭州日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标的名称”一栏填写为“服务类”,“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一栏填写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中将“采购标的”能否为“服务类”存在异议,可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本项目无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此条款提出质疑投诉,并且,本项目“采购标的”明确为“服务类”,杭州日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将“标的名称”一栏填写为“服务类”,也不影响本项目资格审查中按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其划分企业类型。故,投诉人主张“标的名称填写为‘服务类’,属于实质性内容填写错误,应认定为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资格文件的要求,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公安DC视频DC系统项目(编号:ZJTY2022H-GF-046)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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